对方当事人提供其他裁判文书以证明其主张时,应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11-06-15 14:43:44 点击数:
导读:实践中,当事人笼统陈述某判决书可支持其主张时,有些法官对当庭应审查哪些内容不太明确。根据《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因…
       实践中,当事人笼统陈述某判决书可支持其主张时,有些法官对当庭应审查哪些内容不太明确。根据《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因此,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重要证据,具有既判力的效果。但需注意的是,对本案有证明力的是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而不是文书本身,故在对方当事人提供其他裁判文书作为证据时,应作如下应对:
1、若所提供的是一审裁判文书,应询问对方是否生效、何时生效,以及生效的依据;
2、若提供的裁判文书是复印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核对原件;
3、若对方当事人仅笼统提出裁判文书来证明其主张的,应要求其具体明确文书中哪节认定的事实与本案具有证明关联性;
4、向法官提供足以推翻裁判文书所认定事实的相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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