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2-02-13 08:36:04 点击数:
导读: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陈XX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他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有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现对被告人陈XX的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陈XX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他的辩护人。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有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

现对被告人陈XX的定罪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从案件事实方面,有如下可以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虽然构成交通肇事,但第三人也有过错,受害人自己也有违规。

1、第三人董XX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2、所驾驶车辆没有没有悬挂机动车牌,属无牌驾驶。董XX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2、受害人陈XX存在如下违规行为:1、没带安全头盔;2、乘坐无牌无证车辆。上述违规行为,相当于置自己的生命于危险境地,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应负一定的责任。

      以上两人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密切关联,法庭应当在综合考虑被害人和被告人过错的前提下量刑,给予被告人与其过错行为相当的处罚。

(二)被告人事发后认罪态度很好,有悔过自新的意愿。

首先、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立即停车并报警,并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其次、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作的笔录自始至终基本没有变化,为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准确的事实依据。

第三、表示认罪并真诚悔罪,事发后被告多次表示认罪、悔罪,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再次表明了自己的上述态度,是真诚可信的。

(三)、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只是由于受害人家属的要求过分高于法律规定的金额,也超出其承受能力范围的原因,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其仍委托律师继续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二、从法律上,被告人有以下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系初犯,应当从轻量刑。

被告人此前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也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此次交通事故的起因应当归咎为被告人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和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疏于履行文明驾驶和安全驾驶的义务所致,被告主观违法状态不严重。被告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较轻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文)精神,应当从轻量刑。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刑事诉讼案件,应当对所犯罪行从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陈XX和第三人董XX的违章驾驶,一个生命逝去了,留给家庭和朋友的是深深的悲痛,我在此向受害人家属和朋友表示深深的歉意。在辩护人探望陈XX的过程中,他不止一次的表示自己的歉意和悔恨,今天在庭上再次表示真诚悔过。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XX在法定刑内处以极轻的刑罚并给以缓刑,这样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陈XX本人也会告别昨天重新做人。

“逝者长已矣,生者如斯夫。”请受害人家属节哀顺变!

                                   辩护人: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

赵小兔律师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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