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案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3-09-23 10:39:12 点击数:
导读:

民事答辩状

2013)东一法XXXXXXX

答辩人:东莞市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关于贵院受理之原告陈XX与被告东莞市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XX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为协助法庭调查案件事实,澄清案涉相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原告的诉请,答辩人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原告陈XX与答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的法律性质为承揽合同关系。

1、原告陈XX与答辩人的合作关系具体情况为:答辩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部分分包给陈XX承揽完成, 在双方合作之前,双方已对承揽报酬达成一致,并约定由答辩人提供材料,原告作为承揽人携带部分工具,并自主决定带人协助其处理辅助工作(出事后,答辩人才了解到其女儿陈俐敏在为他做事)。

2、我国《合同法》第251条、253条、254条、256条、263条的规定,以及本案证人陈文胜、管希赋的证人证言,可以得知原告陈XX与答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的法律性质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3、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也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因此答辩人无需对被答辩人在承揽工作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自身人身伤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原告陈XX与答辩人之间也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1、因劳动关系比起劳务关系,劳动者获得的权益保障更加充分。因此,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于2008年其开始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等各种用工形式,以期尽量将用工关系归进劳动关系之中。

2、随之而来的是于2010年开始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对劳务关系的规定比起2003年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范围就收窄了很多,明确规定劳务关系仅发生在个人之间。

3、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我国立法仅承认和规范了“个人劳务侵权”。且明确规定劳务关系是发生在“个人之间”,而本案中,答辩人是依法设立的法人,不是该条法律规定所规范的主体。

 

综上,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劳务/雇佣关系。

 

三、原告陈XX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1、如上所述,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实为承揽合同关系。

2、原告从未入职答辩人处,原告从未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领取劳动报酬(工资)。

3、原告以人身权受到侵害向法院直接起诉证明原告方也认定其与答辩人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原告发生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表示十分同情,且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也提供了力所能及的人道主义帮助,答辩人也希望原告能早日康复。但是,综合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的法律性质实为承揽合同关系,答辩人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东莞市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13916

 

 

案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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